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关于支持创客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发〔2018〕5号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关于支持创客空间发展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长沙市雨花区关于支持创客空间发展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要求,通过发展以创客空间为代表的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我区多元主体参与创业创新工作,构建质量与效益并重、特点与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财富品质幸福雨花,打造中部领先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强区,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扶植对象为在雨花区辖区内进行商事登记,纳入统计范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创客空间建设运营单位或企业、天使和创业投资基金、孵化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
第二条 认定条件
创客空间是以创业咖啡吧等开放式空间为载体,整合创业资源要素,为早期创业者搭建的一个具有共享办公、人才交流、技术分享、市场拓展、项目对接等一站式服务的创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要求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空间布局。创客空间实际使用面积应在500平方米(含)以上,配备必要的集群办公设备(含投影、音响、100兆<含>以上的公共网络服务等),并设有公共会议、沙龙交流、隔间或卡座办公等功能区域,其中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得少于实际使用面积的50%。
(二)服务内容。配备或引进专业管理团队(规模在5人<含>以上),提供工商注册代办、法律财务服务、品牌营销代理、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创业创新交流等服务,定期开展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等活动。
(三)公益导向。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区域和公共网络免费向创客群体开放,集群办公区域以低于市场价格面向创业团队开放入驻。创客空间提供的物业、办公等其他配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不得提供高档餐饮服务,不得以创客空间名义进行会所性质的经营。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符合本办法的创客空间须被评为区级示范创客空间。
(二)符合本办法的扶植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
(三)对具有特殊经济贡献的创客空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植。
(四)扶植对象已享受“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植。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扶植资金主要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平台类扶植
(一)建设补贴。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创客空间,对创客空间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费用,按实际投入使用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2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创客空间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按实际投入使用面积(同上),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租金补贴。对创客空间场地租金补贴,按实际投入使用面积(同上),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租金补贴。
(四)对已按上级政策享受资金补贴及区级资金配套的,在享受政策期间不再享受以上(一)(二)(三)项补贴。
(五)示范奖励。运营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逐级申报的,扣除已发放奖励。
第六条 培育类扶植
(一)培训补贴。支持创客空间运营方围绕提升创客团队生存与发展能力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开展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营销等专业性培训活动,且对创客团队培训辅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按照入驻培训的创客团队个数,每年给予运营方每个团队1万元的培训补贴,每年单个创客空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活动补贴。支持创客空间运营方独立举办或联合开展各种创业创新活动。对主办和承办具有全国性较大影响活动的,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给予每次10万元的活动补贴;对全年每月开展有质量和效果的活动4次(含)以上的,每年单个创客空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活动补贴。
第七条 入驻类扶植
(一)优秀创业企业(项目)奖励。对获得全国性创业大赛一、二、三名的创业企业(项目),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项目前景好、平台运营方评价好、获得A轮及以上融资或在国家、省、市获奖的创业企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创客空间内入驻创业团队总数3%的比例评定优秀创业企业(项目),对获评的优秀创业企业(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
(二)孵化毕业入驻扶植。经认定,在创客空间成功融资或孵化毕业、当年注册落户在辖区的企业(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3万元的扶植补贴;当年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入框统计的,一次性给予每个5万元的扶植补贴。该扶植补贴资金,按照50%的比例分别给予孵化创客空间运营方和孵化毕业企业(项目)。
第八条 天使投资奖励
鼓励创客空间投资单位设立或引进天使和创业投资基金。当年投资基金投入创客空间初创企业实际投资额累计首次达100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次年实际投资额新增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新增部分5‰的奖励。每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上述扶植条件的对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植奖励:
(一)存在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劳资纠纷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被一票否决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享受扶植奖励的创客空间运营方及企业,必须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的协议,如有违反则须退还已享受的创客空间扶植奖励资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植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街道(镇)申报,由街道(镇)统一向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申请扶植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将取消或收回扶植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客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雨政发〔2016〕26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因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本办法另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