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速我市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科〔2017〕315号)和《长沙建设国家智能制造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办发〔2017〕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长沙注册并纳税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及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
本政策重点支持但不局限于智能传感器、智能芯片、图像视频识别、语音识别领域的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智能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驾驶、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融合创新和解决方案,聚焦拥有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着力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关键、紧缺技术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可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支持。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科研人才自主择业在长创新创业的,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着力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招大引强。引进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效应,且研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资本性支出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总部,在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前提下,最高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 10% 的奖励,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拨付;每年以企业对地方贡献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地方受益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三)着力引导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和产业集聚。在长沙高新区、雨花经开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打造3个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园区,由园区制定相关政策,从2018年起,对入驻基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给予5年租金减免,每年根据企业孵化情况市财政给予基地 500—1000万元资金补助,暂定 5年。市产业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发展子基金,规模 50亿元,用于引导和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着力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深度融合应用。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在智能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驾驶、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提供相关应用服务,每年公开择优评定10—20个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给予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不超过应用示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及设备实际总投入30% 的奖励,最高2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优先纳入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着力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建设运营人工智能的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等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技术交流等服务,优先支持此类平台申报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重点企业,按其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附则
1.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市科技局认定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可优先推荐享受《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政策。
2.符合本政策奖励支持条件,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